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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方案,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产品质量和配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和《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协会、行业内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配置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行业力量参与制定,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审查并发布、供行业内自愿使用的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行业发展。应优先支持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CAAP,是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Assistive Products的缩写。如2018年发布的首项标准编号为T/CAAP 001—2018。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AAP×××—××××/ISO×××××:××××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配置、科研、教育、检验检测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对应的职务。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参加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团标委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工作,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并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

    第八条 设立团标委办公室,与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秘书处合署办公,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由协会或其会员单位提出,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项目牵头单位只能从协会、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协会分支机构中产生。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二条 团标委办公室在征求相关专家、康复辅助器具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生产企业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团标委成员的意见建议,鼓励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标委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查表决时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团标委成员和相关单位或人员,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六)并附“团体标准投票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团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标委办公室报送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六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签发(见附件七)。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国家标准委有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附件2:编制说明的内容

  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附件5: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6: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7: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公告

附件8: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1: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中文)


□制定

被修订

标准号


□修订

项目名称(英文)


计划起止时间


申报单位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E-mail


立项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适用范围或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技术情况

2、项目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4、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立项申

请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协会

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公式、性能要求等)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四、重大分岐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联系人和电话:                                     

征求意见日期:  201 年  月   日 - 201 年  月   日   

序号

条款

修改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

结果

备注

1






2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说明:①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或回复的单位数  个;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③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4:

团体标准投票单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名称:

审查意见

 

□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

 

□同意该草案修改后作为标准报批

修改意见:

 

 

□不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

  理由:

 

 

□弃权

 

日期:                        签字:

投票须知:1.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2.若填第一个“□”,请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

附件5: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六、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七、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6: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截止日期

20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共         份

赞成:         共         份

    赞成,有建议: 共         份

不赞成:       共         份

    弃权:         共         份

    未回函:       共         份

 

函审结论

 


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组织函审部门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函审组织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团体标准公告

 

20    年第    号(总第    号)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批准《(标准名称)》(T/CAAP ×××××―××××)标准,现予以公告。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20   年   月   日

 

 

 

 

 

 

附件8: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标准名称


 

复审工作组

人员名单

 


 

 

 

复审简况

 

 

 


 

复审意见

 


 

批准

 

(签字)

时间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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