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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规范化管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通过及时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快速传递行业信息,提高协会为康复辅助器具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从事康复辅助器具的管理、生产、装配、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与本协会工作相关的国内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助残工作的民间团体及学术团体。个人会员为从事或热心于康复辅助器具事业的工作者、医务人员、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遵纪守法,热爱康复事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供本单位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会员登记表、本人简历、身份证复
印件、2 寸证件照 1 张。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牌匾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参与本协会管理。
(四)享受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及本协会提供扶持、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拥有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委派的任务。
(五)提供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和调查报告。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参加会员大会。
(八)接受本会监督。
第九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通过本会网站、刊物、微信等,获得专题调研和行业统计等资讯。
(二)认定会员行业荣誉称号,帮助会员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专题会议、培训、海内外学习交流考察的平台及展会优惠服务。
(四)获取本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五)收集了解会员对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的意见,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诉求并
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四)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所持的会员牌匾或证书,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单位会员牌匾(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书。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并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15 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营业范围、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诚信经营、社会奉献、志愿服务、科学发展事迹突出或者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
人员,经批准本会可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及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七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也未陈述理由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协会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委员:4000 元。
(二)协会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8000 元。
(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40000元。
(四)协会副会长单位:100000 元。
(五)协会专家学者、部委代表会员可不收取会费。
(六)名誉理事免交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二)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三)举办各种专业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六)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下设机构的人员及办公经费开支。
(七)向国内外宣传推广协会及会员单位的活动开支。
(八)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缴纳办法:
(一)根据其本届期间在协会担任的职务,每年三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特殊情况例外。
(二)会费交入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缴纳,不重复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